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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时清盘人
递交呈请书后,若公司的资产陷于险境,呈请人可透过其代表律师向fa院申请,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或两名合适人士为有关公司的临时清盘人。而呈请人则须再缴按金3,500元。如破产管理署署长以书面要求呈请人缴交额外按金,呈请人亦须如数缴付。破产管理署收到上述按金后,会发出正式收据。